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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7-3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任务一经落实,教师应规范有序进行授课,学院应严格控制本院开课课程的调停课次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科性学院和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章 调停课的界定

第四条 调课是指从每学期第三周起,调整开课课程的任课教师、上课周次、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未经批准,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一)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的,须持校医院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二)公假:教师因公临时出差要求调课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办理调课手续;

(三)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课。确有特殊原因的,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办理调课手续;

(四)教室原因:因课程教学内容需要改变后续教学的上课地点、教室设备故障等原因需要调课的,可直接办理调课手续。

第五条 停课是指因故停止课表中开课课程安排的全部或部分教学任务。未经批准,教师不得私自停课,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停课手续:

(一)凡国家法定节假日需要停课的,按学校办公室下发的文件执行;

(二)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下发停课通知;

(三)因选课人数不足未达到开课条件的课程需要停课的,由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办理停课手续;

(四)因学院师资临时变动问题造成无法开课的课程需要停课的,由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办理停课手续。

第三章 调停课的办理与审批

第六条 教师本人应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的,允许调停课发生后一天内补办手续。若教师本人因紧急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的,允许委托他人代办,程序相同。未办理调停课手续私自调停课的或调课后不及时补课的,经查实后严格按照《湖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申请调课的教师须填写《湖北大学调课、补课申请表》。此表一式一份,一份三联,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存一联。

第八条 调课申请经教师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核实审批后,连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后,协调安排补课的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并及时更新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教师课表信息,同时将补课安排通知到教师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大学调课、补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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