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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0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学校统一战线在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团结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学校中心工作,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实现学校改革与发展目标服务。

第四条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一)民主党派成员;(二)无党派人士;(三)党外高中级知识分子;(四)少数民族知识分子;(五)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六)香港同胞、澳门同胞;(七)台湾同胞及其在校亲属;(八)华侨、归侨及侨眷;(九)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重点是各级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高层次人才或重要业务骨干以及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代表人士,以及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学校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不断完善落实《关于学校党委常委联系民主党派、侨联工作分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的通知》等制度。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组员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统战工作。各分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应配备统战委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联系党外人士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学校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兼任时应当配备忠于职守、精于业务、善于协调、诚于交友的副部长。

第八条 学校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学校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相关问题;

(二)贯彻国家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统一战线工作措施,把统一战线工作列入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教学内容;

(四)加强对侨联等人民团体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党外代表人士的利益;

(六)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一战线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第九条  党委统战部是学校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学校党委反映学校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贯彻落实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学校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在学校师生中广泛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与校内少数民族师生的联系沟通,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通过校侨联等社会团体,加强与海外侨胞的联系和联谊,积极探索引资引智和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做好维护归侨侨眷权益的工作;  

(六)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省市区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部门机构任职、挂职举荐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七)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校内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建言献策、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一条 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政协、政府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二条 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等问题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开展对外交往、建设和谐校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加强联合智库建设,开展联合调研活动,提高建言献策的质量。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特别是结合各党派的特点,打造品牌活动。

支持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校内外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政治协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参与党委有关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

(八)政协委员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考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其政治把握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建言献策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通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重点加强民主党派校级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协助民主党派加强后备干部的物色、选拔和培养工作,协助民主党派校级组织规范成员发展和培养教育工作。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党派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支持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工作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搭建平台、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支持其积极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第十七条  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支持和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加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建设,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学校党外知识分子、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正确把握民族政策,正确认识民族关系,正确看待和处理民族问题,大力营造有利于各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的环境。

  第二十条  广泛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网络引导和实践教育,不断深化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师生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二十一条  密切联系校内少数民族干部教师,积极发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知识分子骨干。关心少数民族学生成长成才,评奖评优适当向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学生倾斜,积极推进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定向培养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正确把握和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坚决阻断利用宗教对学校渗透和校园传教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深入发掘各类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把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融入到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体系,融入到学生专业学习之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积极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不断扩大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在校园阵地,把抵御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教育融入到学生安全教育之中。

第七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政策,加强爱国爱港、爱国爱澳教育,增强在校工作学习的香港、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中华民族意识。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关心团结在校工作学习的台湾同胞。

第二十五条  贯彻落实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工作要求,支持和帮助学校侨联开展联谊活动,强化学校侨胞的交流联系,积极引导学校华侨、归侨和侨眷在推进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中发挥作用,在学校事业发展上做贡献。

第二十六条  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加强与侨联的交流联系,共同推进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八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根据党外人士的不同类型,建立党外优秀代表人士信息库,重点关注党外高学历、高职称、高层次以及出国、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九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定期组织党外代表人士进行专题学习,积极选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中央和省市统战部门、各民主党派上级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有计划地推荐优秀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省、市组织的干部基层挂职锻炼及校内挂职锻炼。

第三十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日常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职尽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外代表人士联系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党外代表人士所属党派团体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并向党委有关部门和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贯彻落实党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总体要求,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享受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第三十三条  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统战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组织部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的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校党办字〔20161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