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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转专业和大类分流管理办法

作者:本科生院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2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大类招生与培养制度改革,满足学生学业发展需求,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字[2018]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学生个人意愿和专业发展为导向,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与表现。

2.学院应对原录取学生和通过转专业或大类分流途径进入的学生一视同仁。

3.考核办法应具有量化标准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转专业和大类分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本科生院负责人、学院教学副院长、本科生院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组织和监督学校转专业和大类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本科生院。

第五条各相关学院成立学院转专业和大类分流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和大类分流工作方案,并报本科生院审核,负责组织学院转专业和大类分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转专业管理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要求

1.学院工作小组应统筹考虑各专业发展,科学决策转专业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2.学院不得限制符合转专业资格的学生提出的转专业申请。

3.学院应依据教学资源等情况确定接收转入人数,专业学生总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师生比(以高等教育质量监测数据要求为准)。原则上,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该年级相关专业招生人数的15%,其中接收一年级学生不超过10%,二年级学生不超过5%;院内转专业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4.转专业事关学生的权益,各学院应及时宣讲相关政策,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专业选择。

第七条 转专业申请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3.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特殊类学生;

4.根据《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湖北大学曼城联合学院)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外的专业。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中外合作办学)、材料化学(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等3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机构以外的专业。其他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生转专业依据学生当年录取时的《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5.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仅允许在本学院相关专业内转专业;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入学专业,除因学生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

6.所有已成功转过1次专业的学生;

7.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八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开展时间及批次

每年5月学校启动转专业工作,组织两批次转专业工作:第一批次,满足转专业申请资格和接收专业要求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转专业(不限学院);第二批次,在第一批次转专业工作结束后,学生可申请所属学院内的转专业(仅限本学院内)。两批次转专业工作均应于当年7月结束。

第十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编入年级

一年级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当年9月编入转入专业二年级班级。二年级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若在一个学期内补修课程不超过4门(含4门),可于当年9月编入转入专业三年级班级;若在一个学期内补修课程超过4门,则于当年9月编入转入专业二年级班级。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1.学院制定转专业细则和接收计划。学院根据本科人才培养要求,制定本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具体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办法和安排等)和接收转专业人数计划表。学院将转专业实施细则和接收转专业人数计划表提交学校转专业和大类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

2.学生申请。学生在考虑自身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郑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提出申请。

3.学院审核及考核。学院根据所制定的转专业细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符合资格学生按要求参加转专业考核。

4.公示转入学生名单。学院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5.报送本科生院。学院将拟转入学生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签字盖章后连同转专业申请表送本科生院审批。

6.学校审批。学校审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后,本科生院网站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7.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本科生院依据国家规定在国家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教务管理系统中对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确认。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成绩认定和课程补修

1.成绩认定。转入学院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转入前所学课程成绩进行认定。原专业课程与转入专业、年级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内容一样,学分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的学分,可认定为转入后专业课程成绩,学分调整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一致;课程内容一样,学分低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学分原则上不低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的1/3),由转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课程老师集体研究确定,如被认定,学分调整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一致。跨大类转专业学生,原专业修读完成但不属于转入专业年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的学分,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2.课程补修和重修。转入专业年级已开必修类课程,转入学生未修读的,需随转入专业下一年级补修,补修报名和选课与重修学习报名选课方式一样,成绩中考试性质为正常考试而非重修。通识教育平台不及格公共必修课程,学生按照正常程序申请重修;原专业不及格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学生可不再重新学习,但教务管理系统不对该课程做删除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充分了解各专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能力和学业发展情况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一旦获准转专业,原则上不得再转回原学院或其它专业。

第十四条 在申请转专业期间,学生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课程的结束性考试,学生已修原专业的所有课程的成绩都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章 大类分流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应根据教学资源及专业培养方案,引导学生合理有序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六条 工作开展时间。学院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自行确定大类分流工作开展时间,原则上应于学期末考试结束后进行。

第十七条 大类分流工作程序

1.学院制定大类分流方案。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资源,确定各专业接受人数、分流标准、工作流程,并报本科生院审核和备案。

2.学生填报志愿。学院在学院网站发布本科生院审核通过的大类分流方案,并通知学生填报志愿。

3.确定并公示分流学生名单。学院按照分流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展专业分流工作,并确定学生分流名单,分流名单应在学院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专业确认。学院转专业和大类分流工作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分流名单上报本科生院,本科生院依据国家规定在国家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对分流学生进行专业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校教字[2017]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