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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22   浏览:

校教字[2018]23号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本科生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研实践和职业规划中的作用,推进“教书”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学生的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湖北大学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校教字〔2018〕14号)要求,学校决定实施本科生学业导师制。

一、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高校教龄在一年及以上。

(三)了解本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政策,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了解选课、考试、学籍等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

(四)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针对专业发展趋势、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提高学生的专业认识,端正学生的专业思想,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形成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指导学生确定学业规划、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出国留学、考研、就业或创业等发展目标,引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三)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方向。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能力素质和个性特点,结合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指导学生开展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践与职业生涯规划等。

(四)指导学生选课。结合学分制改革要求,在学生选课、免修、辅修、双学位、学业考试、特殊人才培养计划等方面给予指导,指导学生合理修读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

(五)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指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等,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六)指导学习困难学生。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导其不断改进;做好受到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帮助其制定课程重修计划,提供必要的学业帮扶。

三、工作方式与要求

(一)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指导不少于1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每位学生每学期“一对一”指导不少于1次,被学业警告的学生每学期“一对一”指导不少于2次。除了面对面交流,学业导师还可通过座谈会、小组会、电话、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与学生保持沟通与交流。学业导师指导后须在学生学业规划书中作相应记载。

(二)学业导师应对不同年级、不同需要的学生进行分类指导,大胆尝试和创新指导方式方法,确保指导效果。

(三)学业导师应建立导师指导工作日志,完整记录对学生的指导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并于每学期期末提交学院。

(四)学业导师应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反馈学生在心理、思想状态、学习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积极与辅导员、班主任沟通交流,共同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四、遴选与聘任

(一)符合学业导师任职资格的我校专任教师必须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并纳入教师公共服务工作量考核,由学院审批、聘任,教务处备案。

(二)聘用单位可以从本学院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校内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聘,跨单位选聘的学业导师需经教师所在单位审核同意。鼓励各学院结合创新创业教育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从合作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中聘任兼职学业导师。

(三)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分配方式和调整方案由学院自行确定,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每一年级的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学业指导可与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保持一致。

(四)学业导师的选聘每学年进行一次,选聘结束后学院应及时报送选聘结果及其所指导学生的详细名单至教务处备案。

五、考核与激励

(一)学业导师考核评价由学生评价、学院考核两部分构成,分别占学业导师工作业绩考核的70%和30%,具体考核与评价标准由各学院制定。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学院组织完成,报教务处备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30%。教务处对学院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审。

(二)学业导师工作按每生每学年5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经费开支由学校和学院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学校将担任学业导师经历纳入公共服务工作考核,作为专任教师晋升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均须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选聘后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导师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职称评审延迟一年。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组织管理

(一)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业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业导师制的具体工作。

(二)各学院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每学年年底检查本学年导师学业指导情况、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审核下一学年学业导师工作计划。

(三)教务处负责学业导师的审核、备案,对学院学业导师制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等。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