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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本科生院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2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广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学校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政策制定、项目立项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 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本科生院负责学科竞赛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其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学科竞赛类别,确定竞赛的负责单位;

2.负责协调联系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

3.指导学院设计竞赛方案、制订竞赛规程、命题制卷、公布成绩等工作;

4.指导和协助学院组织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的学生选拔、集训及组队参赛工作;

5.组织承办省级及以上竞赛活动;

6.筹集竞赛活动经费;审核落实竞赛获奖学生、指导教师和学院的奖励;下达活动组织和奖励经费。

(二)相关学院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总结报本科生院备案。其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校级竞赛,包括制定竞赛规程、竞赛命题及评审等,以及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

2.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包括制定竞赛目标和培训方案、选定竞赛指导教师(教练)、选拔、培训选手和带队参加比赛等;

3.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4.具体承办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

5.收集和提供相关比赛获奖信息;

6.完成绩效总结。

(三)团委等单位负责的各类赛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章 竞赛项目的级别和类别

第四条 竞赛项目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学(协)会或专门竞赛组织机构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根据其影响力分为A1、A2、B1、B2四类(详见附件一)。

A1类:由教育部等牵头主办的综合性竞赛;

A2类: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认定的重要学科竞赛和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竞赛;

B1类:未纳入A1、A2类,但为教育部和国家其他部委、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各专业大类委员会、全国一级学(协)会主办的有重要影响力的全国性或国际竞赛;

B2类:未纳入B1的,但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分委员会、国际大型企事业单位、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司局和重要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主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竞赛。

第五条 学校一般每两年更新一次学科竞赛项目名单,实行项目制管理。学校鼓励学院结合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组织开展校级或院级学科竞赛活动。

第四章 竞赛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赛事报名、指导培训、评审、咨询、差旅、会务、竞赛(考务)组织管理、成果鉴定与发表、耗材、办公用品、印刷、技术支持与服务、形象设计与服装租用、测试、小型设备购置与维护等用途,不得用于宴请、家具、装修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学科竞赛经费的支出以倡导节约、保障重点和鼓励先进为原则。对于学校支持的学科竞赛项目,每年将竞赛经费划拨到承办单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经费的使用,经费使用依照学校财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鼓励学院积极筹措配套经费支持学科竞赛,吸引企事业单位为学科竞赛提供赞助经费。经学校同意,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可获得竞赛冠名权。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九条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十条 学校根据获奖情况按一定标准对获奖学生、指导教师和学院给予奖励。

学生:

(一)学院将A1类的学科竞赛奖项列入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素质成绩指标体系,获奖学生(取排名前3名)参与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获得相应的素质考核加分项;学院根据学科特点选择性的将A2、B1和B2类的学科竞赛奖项列入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素质成绩指标体系,获奖学生(取排名前2名)参与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获得相应的素质考核加分项。

学科竞赛奖励可列入学生的其他推优评先的考核内容,具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二。

(三)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可申请第二课堂学分和参评奖助学金,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教师及学院:

(四)教师指导本科生获A1类竞赛省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A2类国家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荣誉的(多名教师指导的,取排名前3位),在全年至少独立为本科生授课1门且无教学事故、无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下,参赛或获奖学期(取其一)可认定为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优秀,不占用学院名额;

(五)教师指导本科学生获A1类竞赛国家特等奖、一等奖或金奖的(多名教师指导的,取排名前2位),申报参与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的,如无教学事故、无师德失范行为、本科教学工作量达到1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60学时),则直接获评,不占用学院名额;

(六)对指导学生参与学科竞赛获奖的教师,学校给予绩效奖励,奖励标准见学校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七)对承办学科竞赛校内比赛及选拔推荐校外比赛工作并获优秀组织奖励的学院,学校给予奖励,同一比赛奖励就高不就低。奖励标准见学校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A1类竞赛中,获奖团队(学生)奖励不受获奖项目数的限制;A2、B1、B2类竞赛中,同一项目团队(学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按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校内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25号)废止。


附件1:

湖北大学学科竞赛分类一览表


附件2:

湖北大学学科竞赛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