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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本科生院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10   浏览: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科学有效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造思维,保障课程考核能够客观、准确地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有关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等,以下简称“课程”)应按学期进行考核。凡本校在籍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课程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主要负责本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度建设与改革、违纪违规处理等;学院成立课程考核管理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与学校的课程考核制度建设与改革等。

第三条 课程考核纪律由校、院两级齐抓共管,以学院为主。

(一)学校领导和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学督导员组成课程考核巡视组,对学校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确保课程考核工作规范、有效运行。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要采用各种切实有效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促进良好考风考纪形成。

(二)学院要在考前组织考生认真学习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及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管理、违规违纪处理的规章制度;精心挑选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教师(含教学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课程考核监考员,并对监考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学院班子成员应到考场巡视,对学生在考核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处理,严肃考风考纪。

第二章 考核类型

第四条 课程考核包括正常考核、补考和重新学习考核三种类型,以下统称“课程考核”。学生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补考;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校不再组织补考,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期内,再次申请重新学习,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五条 补考的考核方式、试题难易程度原则上与该课程的正常考核一致。实习实践类课程、实验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不组织补考,学生可申请重新学习。通识教育选修课(公选课)不组织补考,学生可改选其他通识教育选修类课程。

第六条 重新学习根据学生重新学习选课的情况分为单独开班重新学习(重新学习选课在为重新学习学生单独开设的教学班)和插班重新学习(重新学习选课在正常教学班)。单独开班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活动结束前两周内,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考核方式报学院组织课程命题、制卷及考核,并将课程考核时间、地点等信息通告班级学生。插班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形式、考核时间、成绩评定方式等均与选课教学班的课程考核一致。

第三章 考核资格

第七条 学生依据就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本校课程修读各个学习环节(如选课、课堂学习、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等)后方具有课程考核资格。

第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总数1/3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缺课”字样。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实验(含实验报告)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缺交实验报告或者作业累计超过要求数量1/4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缺作业”字样。无故缺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缺考”字样。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违纪”字样。出现上述情形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可申请参加重新学习。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可在课程考核前按要求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能缓考。缓考的考核通常在每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期进行,需要参加缓考考核的学生须按要求完成报名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条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或军事训练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单位)审核同意的,可免于参加相关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办理了免修不免考或补修课程的学生,须按要求完成选课方有资格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其考核形式、时间等均与选课课程的期末考核一致。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上机机考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查可采用试卷答题、撰写论文或报告等方式进行。

(一)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结合课程特点在制定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时确定;一旦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原则上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应采用闭卷考试(经开课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同意不采用闭卷考试的课程除外)。

(二)考试课程须按百分制计入成绩,百分制60分为及格,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者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可按“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级制评定,取得“及格”及以上等级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提问、小组讨论等)、期中成绩(含课程测验、单元测验、期中测试等)、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在制定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时确定,并在课程开课学期初告知学生。其中,期中成绩可作为平时成绩的构成部分,也可单列。考试课程期末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50%;考查课程期末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20%。平时成绩应综合课堂表现(回答问题、分组讨论等)、平时作业、课程论文、阅读报告、测验等项目,包括项目不能单一、至少应有上述三类项目,且各项目分配比例要合理、有据。缓考和补考课程的总评成绩以缓考和补考的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提倡任课教师结合课程特点,在保证课程考核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的基础上,尝试考核形式的多元化,注重考核结果的形成性评价、过程性评价、发展性评价等多元评价形式。

第五章 考核命题与制卷

第十五条 本科生院负责对考核命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课程考核命题工作。课程负责人是该课程考核命题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该课程的命题人,并组织命题人按要求命题。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命题要充分体现课程考核的目的,以教学大纲确定的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为根据分模块设计。着重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量适中、难易程度适当,试题应包含:基础题、综合应用题和创新提高题。

(一)闭卷考试课程的命题既要考查学生系统知识,也要考查学生的专业能力,考试题型力求多样化,至少要有三种题型(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等)。

(二)开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以自主探究、开放式论述题或材料分析题为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答案不应含有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三)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数应多于考生人数,试题一般不重复。

第十七条 命题人采用从题库或试卷库中抽取试题的方式进行命题,须完成的命题材料包括:试题(笔试类课程至少须完成A、B卷两套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命题材料的格式及版面执行学校的统一要求(见附件1)。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应成立命题小组统一命题。

第十八条 试题的表述要科学、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题型要与考核方式、课程目标相互适应,力求多样化;试题难易程度适当、题量适中,创新提高题一般占总分值的30%左右。不得未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课程考核中使用过的试题,且同一课程的A、B卷试题重复率不能超过10%。

第十九条 命题人完成考核命题材料后,填写《湖北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经课程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命题人将命题材料密封、签字后提交给学院试卷专管人员组织制卷。全校性统考课程的命题材料由学院试卷专管人员在每学期第12 周内提交给本科生院试卷专管人员组织制卷。

第二十条 加强课程考核试题和试卷的保密工作,严防泄题、窃卷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泄题、窃卷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学校课程考核领导小组处理。

第六章 考务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活动结束前两周内,根据确定的课程考核方式报学院组织课程考核。全校性统考课程由开课学院集中报本科生院统一组织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时间由本科生院统一组织协调。每门课程的考核时长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全校性统考课程的考核时间由本科生院统一确定,在考前至少一周经本科生院官网发布

信息;各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程的考核时间由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确定,在考前至少一周经学院官网发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考场由本科生院统一组织协调。全校性统考课程的考场安排由本科生院统一确定,专业课程的考场安排由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确定。考场安排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考生实行单人单座且隔位就坐。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考场由各学院按照要求选派专人负责监考,在岗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监考。考生人数为60人以下(含60人)的考场,须安排2名监考员;60-80人(含80人)的考场,须安排3-4名监考员;80人以上的考场,须安排4名及以上监考员。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时,授课学院(单位)须选派1-2名任课教师或命题人参与监考或巡视,及时解答试题有关问题。本科生院须组织巡视队伍巡视考场,巡视人员应做好考场巡视记录,巡视记录将作为评估学院教风、学风、考风建设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核秩序,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考试课程的监考人员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前15分钟清理、布置考场,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列、行间间隔的方式编排座位,按要求板书注意事项内容。

(二)发卷前,须逐一核查学生有效身份证件,重申考试纪律,提醒学生关闭通讯工具、按要求集中存放物品等。

(三)考试时,在考场内仔细检查、密切观察考试情况,按要求做好监考记录(登记考生到场情况、缺考情况等),不准吸烟、不准聊天、不准窜岗、不准使用通讯工具、不准看书看报等、不准批阅作业和试卷等,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考试结束,按规定时间收卷、清点试卷份数并装袋密封,并填写好试卷袋上的栏目信息、及时送交。

(五)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的,应及时严厉制止,做好违纪舞弊取证和考场情况记载,并按要求将考生违纪舞弊情况报告学院。

考查课程监考人员的工作内容参照以上五点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得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图像清晰的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等)参加考核,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人员及巡视员的指导和管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考场(考室)内独立完成课程考核。参加笔试的考生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核,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证件遗失者,应提前补办。考生应按要求准备好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相互借用;确需借用的,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二)考生需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保持考场肃静,不得随意交谈、大声喧哗。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按规定入座,不得擅自更换座位。入座后,若发现桌面上或座位周围有与考核相关的纸张、文字、符号等,应立即清除;不能清除的,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更换座位。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场考核,并作缺考论。

(三)考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的文具外必须关闭携带的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电子书、笔记本电脑等),并将其放入携带的书包内,同书本及其他与考核内容有关的资料等物品一起存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地点,严禁使用通讯工具。开卷考试时,考生可携带符合规定的书本材料(如课程教材、作业本、课程笔记本等)参加考试。试卷和草稿纸由学校统一印发,考生不得使用个人自备的纸张。

(四)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规定区域填写姓名、学号、课程名称等信息。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钢笔、签字笔或中性笔。考核过程中,不准交头接耳,除试卷印刷模糊、题意不清等问题外,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

(五)考生提前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材料反面向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提前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准喧哗。全场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材料反面向上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完考生材料、允许考生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参加非笔试类课程考核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五点执行。

第七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核秩序,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学校将追究其有关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的、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的、无故缺岗脱岗的、私自更换他人监考的、监考中做与监考工作无关事情的、违纪舞弊行为视而不见的,均以监考人员失职论处;向考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的、协助考生作弊的,以违纪论处。对出现失职或违纪的监考人员,根据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生在考场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秩序,一经发现有考核违规违纪现象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留在考场内答题,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凡考生以央求、送礼、谣言、威胁等手段要求评卷人提分、加分的,视为考核后作弊;以央求、送礼、谣言、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考务人员或巡视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人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上述行为考生处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可参照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的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凡我校学生(含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论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核,有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根据本办法处理。

第八章 评卷与成绩录入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学院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按要求进行评卷。

(一)评卷主要依据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进行,以“客观公正,给分有据,宽严适度,前后一致”为原则。

(二)教师评卷时,一律用红色钢笔、签字笔或中性笔,不得随意涂改分数,勘误需评卷教师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应给出每一题的得分点(正分),得分点之和与题首分一致;每卷给出总分,总分与题首分之和一致。

(三)考查课程评卷时,评卷教师应根据课程考查要求对学生答题内容全面分析,按照知识点和重点考查的要素给出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

(四)评卷教师对每一份试卷都应进行认真核查、统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评卷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后,供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自主查询。

第九章 课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应按要求整理课程档案,并交由相关学院归档保存,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五年。

(一)考试课程档案必须包括的材料

1. 课程档案

(1)授课计划

(2)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

(3)命题试卷(A 、B 卷)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4)课程成绩原始登记表

(5)课程成绩单、课程成绩分析表

(6)试卷分析表

2. 学生考试试卷

(二)考查课程档案必须包括的材料

1. 课程档案

(1)授课计划

(2)考查报告单

(3)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

(4)课程成绩原始登记表

(5)课程成绩单、课程成绩分析表

2. 课程论文、报告等

(三)课程档案封面、相关人员签字须填写规范,并在相关栏目加盖学院公章。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课程档案材料进行增补,上述要求的必须材料部分不得缺失。

第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课程考核命题质量和课程档案管理水平,学院每学期组织一次课程档案自查工作,检查课程命题、试卷评阅和课程档案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教师反馈,并督促整改;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中教学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并督促学院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