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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完善与人生幸福

作者:江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5-05   浏览:

摘 要 人格是人性的现实化,人格完善则是一个人的人性朝着完善的方向得到了充分的实现。人格完善具有人格健全、人格道德、人格高尚、人格个性化四个主要特征。人格完善是获得幸福的必备素质和能力,因而是幸福的充分主观条件。幸福生活即好生活既是“值得欲望的生活”,又是“值得赞赏的生活”。只要具备适当外在条件,人格完善之人就是幸福之人。德性对于人格完善意义重大。德性是人格道德的决定性因素,德性完善是人格完善的首要条件和核心内容,同时具有德性可以防止各种人格障碍的发生,也可以通过德性修养克服人格障碍。因此,人格完善的关键在于德性修养。

关键词 人格 人格完善 人生幸福 好生活

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大成就之一是人们敢于谈追求自己的幸福,客观地说,在今天的中国,人们也有条件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我们怎样才能真正获得幸福?对此,许多人并不一定有清醒的意识。大家都知道,人生幸福需要主观条件,也需要客观条件。客观条件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完全控制的,但主观条件却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能自己掌握的。虽然具备了主观条件一个人不一定会幸福,但不具备主观条件一个人肯定不会幸福,而且在民主公正的现代社会,具备幸福主观条件的人肯定会获得幸福。人格完善就是人生幸福的充分主观条件,而且人格完善的程度与人生幸福的程度成正比。在民主公正的社会条件下,人格越完善人生会越幸福。然而,人格完善不是自然天成的,而是人修为的结果。我们要想获得人生幸福,通过修养完善人格是唯一的路径。

一、人格完善的意蕴

人格是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关于人格的理解分歧很大,定义很多,笔者从伦理学的角度将人格看作是人性的现实化。人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潜在规定性构成的统一整体。人作为存在物,要谋求存在;人作为生物,要谋求生存;人作为动物,要谋求生存得好;作为人,则要谋求生存得更好。生存得更好统摄了存在、生存、生存得好,因此,人性是由谋求生存得更好的各种潜在特性构成的统一整体。这个整体就是一个人的人性,而谋求存在、生存、生存得好、生存得更好则是人性的根本特性,是人性的一般内涵(或者说一般人性),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规定性,即“人的本性”。人的本性还是抽象的,它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个人身上有不同的体现。谋求生存得更好的本性在不同个体那里有不同的体现,构成各种不同的潜在特性的统一整体。这种整体才是现实的人性。因此,尽管人的本性是相同的,但每一个人的人性是不同的。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人性的差异是不能通过后天的培育来消除的。人性是一个人的潜能或禀赋(或者说是一个人禀赋的潜能),是一个人的潜在自我。这种潜在自我的现实化,就是一个人的现实自我,现实自我就是一个人的人格(personality)。英语中的personality,将其直译为汉语就是“个人性”,即一个人的现实规定性或现实规定性的总和。如果说人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潜在规定性,是由使人成为人的各种可能性构成的统一整体,那么可能说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现实规定性,是使人成为人的各种现实性构成的统一整体。

作为人性现实化的人格是人类的共同规定性与个人区别于任何其他人的独特自我规定性的统一。它是以人性禀赋的潜能为基础,以满足更好生存的需要为旨归的,是通过人的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等各种活动塑造并体现在这些活动中的;它由观念、能力、知识、品质等方面的个性心理特征构成,表现为一个人的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总体个性特征和完整精神面貌。一个人的人格也可以说是这个人不同于任何其他人的独特自我,这种自我是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表现为一个持续的社会化过程。人格是个人独特的,也是人类的共同规定性与个人独特规定性的有机统一。人格是每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他这样一个人的综合规定性。人格可能发生分离(二重人格),但综合规定性是人的真实人格。真实的人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所有人具有的作为人的规定性(如理性),即人不同于其他种类的事物包括动物的共性方面;另一方面是每一个人独特具有的规定性,即人各有不同的个性方面。这两个方面不是分离的,而是有机统一的,这种统一是共性寓于个性之中的统一,大家都是人,但又是各不相同的人。就这两个方面而言,作为一般人的共同规定性更具有根本性,不具有一般人的规定性,或作为一般人的规定性有缺陷,那他就是有缺陷的人,甚至不是真正的人。

每一个人都在实现自己的人性,都在进行自我实现,但朝哪个方向实现、实现的程度如何却千差万别。有的人的人性朝着人格完善的方向充分地实现,有的人的人性朝着人格完善的方向不充分地实现,有的人的人性则朝着人格缺损的方向异常地实现。人格完善就是一个人的人性朝着完善的方向得到了充分的实现。人格完善作为人性的完善实现,其内涵十分丰富,涉及不同的要素、层次和结构问题。从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看,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格要素是否健康、人格结构是否完整、人格性质是否道德、人格层次高低和人格是否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这五方面的问题。综合这些方面,人格完善具有人格健全、人格道德、人格高尚、人格个性化四个主要特征。

人格健全,主要指人格的各种构成要素及其结构是健康、完整、协调一致和前后一贯的,人格的各个要素没有缺损和障碍,不存在变形、扭曲、冲突、异化的情况。这样的人是全面完整的人,具有统一稳定的自我。一个知识贫乏的人就不能说他人格完善,一个心理变态的人也不能说他人格完善,一个有自私、贪婪、懒惰等恶性的人更不能说他人格完善。人格健全的前提是具有自我同一性。自我同一性又称“自我认同”,“就是对自我的定义与确认,即个体对自己是谁,将来要成为什么样子,以及如何适应社会的知觉与感受”。它的形成既不在青春期开始,也不在青春期结束,而是一个逐渐的纵向发展过程。“同一性的确立意味着个体对自身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把握,能够将自我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组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确定个人理想与价值观,并对未来发展做出自己的思考和选择。”但是,如果个体难以忍受这一探索过程的孤独状态,或者听任他人操纵自己的选择,或者回避矛盾,拖延决定,那么最终会造成同一性涣散,即由没有形成清晰和牢固的自我同一性所导致的自我处于一种毫无布局的扩散、弥漫状态;或形成消极同一性,即所形成的同一性与社会要求相背离,成为社会不予承认、不能接纳的或反社会的角色。1

人格道德,主要是指人格在性质上是道德的,具有正确的价值取向,能服务于个人更好地生存,能妥善处理个人与他人、群体和环境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利益共进。人格道德首先体现为其中的品质是德性的。一个人只有品质是德性的,他的人格才会是道德的,相反一个人的品质是恶性的,他的人格就是不道德的。人格道德还体现为具有良心这种基本的道德情感能力以及道德荣辱感,对人的所有活动道德情感都能发挥自我调控作用。人格的道德也体现为具有以社会道德要求为取向的意志控制机制,能在不同情境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能确保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当的。

人格高尚,主要指人格整体上达到了较高的层次,有很强的自我调适能力、自我塑造能力和自我完善能力。作为人格完善的人格高尚,与通常意义上的人格高尚不完全相同。人们一般把人格高尚理解为德性高尚或有气节,这里所说的人格高尚是指人格的整体水平高,除了德性外还包括观念、知识、能力等人格要素在较高层次上达到了协调一致。当然,德性在人格结构中具有更突出的地位,是人格高尚的主导方面。人格高尚的重要体现是具有智慧。人格高尚的人就是有智慧的人。

一个人具有健全的人格,他的人格就是正常的,而在此基础上具备了道德、高尚的特性,他的人格就是道德的、高尚的。但是,健全、道德、高尚的人格并不就是完善的,完善的人格还必须具备个性化的特征。由于每一个人的人性是不同的,因而每一个人的人格无论是否完善也是各不相同的。每一个人的人性本身就是个性化的,在进行人格塑造和追求人格健全、道德、高尚的过程中不是要消除这种个性化,而是要在塑造健全、道德和高尚人格的过程中使人格更具有个性特色。因此,个性化也是人格完善的一个重要特性,只有具有个性特色的健全、道德、高尚人格才是真正完善的。

人格个性化,主要指人格具有独特性或不可替代性。一般说来,人格总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不同人的人格总有一些共同性,同时或多或少有些差异。这种差异不是人格个性化,人格的个性化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通过自我塑造达到的。人格个性化所指的是每一个人应有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独特人格,人格的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丰富多彩的个性体现出来。

按照人格个性化的要求,人不应该追求统一或同一的人格,社会要防止所有人的人格趋同,防止使所有的个人统一于一个刻板的模式。人格的个性化是人性的自然倾向,也是人格健全和完善的条件和标志。压制人格个性化并不真能使人格整齐一致,相反会使人格发生各种问题。人类历史上和现实中这样的教训很多,很深刻。因此,我们不能企图通过教育等途径使各不相同的人性最后变成整齐划一的完善人格。如果社会将某种统一的完善人格标准作为全社会每一个成员追求的理想,这种理想最终只会落空。因为无论社会作出什么样的努力都不能使所有人的人性差异抹平,都不能使所有人都塑造成相同的完善人格。海德格尔在批评现代文明对人产生的消极后果时指出,作为个人的“此在”在现代文明的消极影响下,出现了普遍“沉沦”的情况,导致人们普遍追求没有个性、丧失自由的“常人”。由这种“常人”构成的社会是可怕的社会。要解决现代文明导致的问题,就是要使人们的人格个性化。

用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话说,人格完善就是自我实现。马斯洛的自我实现不是萨特意义上的通过自我选择达到的自我实现。萨特的自我实现并不强调将人性的潜能实现出来,而是强调人要在各种可能性中自由选择,至于选择什么是无关紧要的,没有任何限定的,人性的任何可能性都可以选择;马斯洛则强调要将自己的潜能实现出来,这种潜能是有限定的,即人的基本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萨特要求人们在各种可能性中选择并将这种选择介入到处境中去,即在处境中实现自己的选择;而马斯洛则要求人们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从而实现自己的人性。在马斯洛看来,人是在满足基本需要和自我需要的过程中获得人格的,一个人满足了基本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他就获得了完善的人格。

全面、充分、优质、道德地实现潜能是一种无止境的过程,永远不可能达到完全彻底,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人格完善实际上是一种理想状态。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完全彻底地实现他的人性潜能,也不能完全彻底地达到人格完善。因此,人格完善常常被看作是人格理想。虽然人只能接近而不能完全达到人格完善,但把人格完善作为人生理想来追求,能使自己的人生更丰富、更充实、更优质、更道德、更高尚,从而达到更高的境界。

二、人格完善对于人生幸福的意义

自古以来,人格完善一直被作为人生的理想,在不少的民族、国家的某些历史时期,人格完善对于人生的意义甚至比幸福更重要,中国社会就是如此。直到今天,还有不少学者将人格完善作为人生的终极追求。人格完善是人生幸福的一个基本方面,即主观条件。如果将人生幸福看作是由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两大方面构成的,那么完善的人格就是人生幸福的内在条件的总体结构。这一结构对人生幸福具有决定性意义,因而也可以说是人生幸福的前提条件。当一个人形成了完善的人格,并具备必要的外部条件,他就是幸福的。人格完善之人,亦即“完善之人”,只要具备适当外在条件,他就是幸福之人。

威廉·詹姆斯曾说,“如果我们要问‘人类主要关心的是什么?’我们应该能听到一种答案:‘幸福’。”2但自古以来,无论是思想家(包括伦理学家)还是普通人对幸福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对幸福对于人生的意义也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以至于康德曾发出这样的感慨:“不幸的是:幸福的概念是如此模糊,以致于虽然人人都在想得到它,但是,却谁也不能对自己所决意追求或选择的东西,说得清楚明白、条理一贯。”3幸福是一种价值性质,即善性(或好性),是使人对生活总体上感到满意的价值性质。幸福并不就是需要的满足,而是生活的那种能使人的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并能使人由此产生愉悦感的性质。具有这种性质的生活就是幸福生活,即伦理学家们所说的好(善)生活。人的生活有好坏善恶之分,好生活有次好(善)和最好(善)之别。在伦理学中,幸福生活大致上与“好生活”同义,但严格说来是好生活中的最好生活,幸福可以说是最好或至善。“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领域工作的真实目的就是要增进我们对过好生活意味着什么的理解,而好生活就是幸福生活之所是。”4

那么,什么是好生活?根据当代美国伦理学家克里斯丁•斯万顿的概括,现行的文献关于好生活的概念主要有三种:其一,好生活是繁荣或兴旺的生活;其二,好生活是既在道德上有价值的又在个人方面令人满足的(兴旺的,个人成功的);其三,好生活是个人的善处于支配地位的生活。5其中第二种观点是自古以来为更多学者所接受的观点。“好生活要么是在值得赞赏的意义上有吸引力的生活,要么是在值得欲望的意义上有吸引力的生活。”6好生活可以从两种不同意义上理解:一是把好生活理解为“值得赞赏的生活”(the admirable life),这是指的道德或德性高尚的生活;二是把好生活理解为“值得欲望的生活”(the desirable life),这是指的繁荣或发达的生活。真正的幸福生活应该既是“值得欲望的生活”,又是“值得赞赏的生活”。当代美国伦理学家约翰•刻克斯说;“好生活可以被理解为具有道德价值的生活,或者被理解为令人满足的生活,或者理解为具有道德价值和令人满足在某种比例上的结合的生活。这些可供选择的生活被称为‘德性的’、‘令人满足的’和‘达到平衡的’生活。”7这种“达到平衡的”生活就是既值得欲望又值得赞赏的生活。达到了这种“平衡”就是最好(善)的生活,也就是我们说的幸福生活。

一般来说,幸福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幸福的客观因素在于,人生存需要获得充分满足、发展需要获得一定程度满足并有可能得到进一步满足。一个人的生活具备了幸福的客观因素,或者说一个人客观上过上了好生活,并不一定就会感到幸福。这就涉及幸福的主观因素,即幸福的感受或幸福感。所谓幸福感,就是对自己客观上已过上好生活的状态进行反思和回味所产生的愉悦感。幸福感是幸福所必不可少的主观因素,有了幸福感,意味着生活客观的好性质已经为个人意识到、感受到。幸福生活的主体是个人,一个人要使自己具备幸福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并使之在自己的生活中发生作用,必须具备应有的主观条件。人格完善就是这种主观条件。一个人的人格越完善,他过上幸福生活的主观条件就越充分。

人格完善作为人性幸福的主观条件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看。在一种意义上,一个人格完善的人具备了获得幸福的素质。人要获得幸福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社会条件、家庭条件、职业条件等,就个人本身而言,最重的是个人的素质条件。个人素质如何不仅直接规定着个人幸福的广度和深度,对家庭条件、职业条件有直接影响。8人格就是人的综合素质。人格是否完善,意味着综合素质是否完善,人格越完善,人的综合素质越高。人格完善使一个人的人生幸福建立在高层次的起点上和广阔的平台上。在另一种意义,一个人格完善的人具备了获得幸福的能力。人格完善主要指人格的各种构成要素及其结构是健康的、完整的、道德的,是协调一致、前后一贯的,而且整体上达到了高层次,个性特色鲜明,具有很强的自我调适能力、自我塑造能力和自我完善能力。这种能力是获得和享受幸福生活的能力。一个人人格越完善,自我调适、自我塑造和自我完善的能力越强,获得和享受幸福的能力就越强。从上述两种意义上看,人格完善是一个人过上幸福生活的充分主观条件。一般来说,个人生活的幸福与个人人格的完善是成正比的。

不过,人格完善的人还只是具备了幸福生活的主观条件,并不一定就会过上幸福生活。因为人的幸福生活受诸多外在条件的影响,而这些条件并不是每一个人所能完全控制的,即使具有很强生存能力的人格完善之人也是如此。例如,在一种不公平的社会,一个人格高尚的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幸福所需要的客观条件,他的状况甚至比那些人格低劣的人更不利。这也就是康德所感受到的“有德者未必有福,有福者实多恶徒”的情形。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不少伦理学家将人格完善或道德完善作为人生的追求,而不是将幸福作为人生追求。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人格高尚的人过不上幸福生活而动摇幸福是人生的终极目的的信念。在确定幸福是人生的终极目的的前提下,社会一方面要倡导人们普遍追求人格完善,另一方面要努力营造使人格完善之人享受幸福生活的社会条件。这种社会条件就是一种人格状况与幸福程度相匹配的、以社会公正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在这种社会,人格普遍完善与社会普遍公正是相互促进的。

在社会成员人格普遍完善与社会环境公正和谐的关系上,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后者,没有社会环境的公正和谐不可能有社会成员人格的普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在人类历史上,人们的人格从来没有普遍完善过,即使出现过一些曾经一时被认为是人格完善的人,后来看也并非如此。因为人类并没有建立起真正公正和谐的社会。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人格发育还不成熟,甚至还谈不上严格意义的人格。在传统的奴役社会,那种非人性的、非人道的奴役竟被看作是合理的、正当的。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无论是奴役者还是被奴役者,他们的人格都是有缺陷的。在近代以来的现代社会,由于商品化、市场化、科技化、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人格缺损、人格障碍、人格冲突、人格变形、人格扭曲、人格异化等人格问题日益严重。马克思所揭露的资本家人格资本化和货币拜物教问题,当代世界相当频繁发生的官员腐败、巨资豪赌、痴迷邪教、恐怖活动以及各种犯罪等问题就是明证。今天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精神问题更表明人格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当代人类普遍存在的人格问题是当代人类幸福生活的主要障碍之一。要使社会成员普遍幸福地生活,不仅要有效地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人格问题,使人格普遍健全、高尚和个性化,而且要使我们生活的世界更加公正和谐。

人格完善的意义不只是在于它是获得幸福的充分主观条件,而且还在于它是幸福感的重要源泉。人格完善的人具有人格魅力,一个人的人格越完善、越高尚,他的人格越有魅力。人格魅力是由人格高尚、人格完善所产生的吸引他人并令他人倾慕、崇敬、赞美的力量。对于具有人格魅力的人来说,人格魅力的意义主要在于,它使他感到自己不仅得到了他人的认同和尊重,而且得到了他人的倾慕、崇敬、赞美,感到自己的价值得到了实现和公认,从而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满足。这种满足感是一种比占有财富、金钱、权力、地位等资源更得到他人认同、更得到自我肯定的满足感。这种满足感是一种有高度、有深度的持久幸福感。因此,具有人格魅力是一个人产生不可替代的高质量幸福感的源泉。

三、人格完善的修为

每一个人都会将自己的人性现实化,人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的自我实现并非必然地朝着有利于更好生存的方向正确而充分地实现,既有可能朝着不利于自己更好生存的方向错误地实现,也有可能不充分地或缺损地甚至变态地实现。如果从这种意义上看,萨特等人笼统地强调自我实现的重要性是有局限的,容易导致误解。一个人在错误的方向上充分地自我实现,会比在正确的方向上不充分实现更糟。在什么方向上、在什么程度上现实化。这里就存在着自我实现的选择问题。

在自我实现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有多种可能性。就选择的取向而言,一个人可能朝有利于自己更好生存的方向选择,也可能朝着不利于自己更好生存的方向选择。在正常情况下,人都会朝有利于自己更好生存的方向选择。但是,人们在作这种选择的时候常常会发生偏颇,即为了一己更好地生存而妨碍或伤害他人、社会或环境。以这种有偏颇的取向作选择,往往最终伤害自己,使自己不能更好地生存。因此,真正以自己更好生存为取向作选择意味着实现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环境利益共进。就选择的范围而言,有的人可能选择尽可能全面地实现自己的潜能,也有的人可能选择部分地实现自己的潜能。在这方面,不少人在选择实现自己的潜能的时候,往往“小富即安”,实现了自己足以生存下去的潜能即满足现状,不思进取。真正以自己更好生存为取向的选择是不断拓展,更全面地实现自己的潜能,使自己的人生丰富,这即是人的全面发展。就选择的程度而言,人们可能选择深度地实现自己的潜能,也可能浅度地实现自己的潜能。有不少人在选择实现自己的潜能的时候,往往“浅尝辄止”。真正以自己更好生存为取向的选择是尽可能深度地或充分地实现自己的潜能,使自己的生存达到更高的水准,达到更高的境界。就选择的质量而言,有的人可能选择优质实现自己的潜能,而有些人选择劣质实现自己的潜能,得过且过,不求最佳。一个人要生活得更好,就得选择优质地实现自己的潜能,使自己高质量生活。

作出以上这四个方面的选择,并使之付诸实施,其结果就形成了人的人格。人格作为自我实现的结果,首先是选择的结果,其次是根据选择塑造的结果。当一个人选择了以自己与他人、社会、环境利益共进互赢为取向,全面、充分、优质地实现自己的潜能后,努力使之付诸实施,一个人就会获得完善的人格。这一选择和实施的过程,就是人格完善的过程。人格完善实质上就是人性的完善实现,也就是人性得到了全面、充分、优质、道德的实现。

马斯洛在谈到如何达到自我实现时提出了八条自我修养的途径,他的看法对于追求人格完善也具有参考价值。这八条通往自我实现的途径是:自我实现意味着充分地、活跃地、无我地体验生活,全神贯注,心驰神往;让我们把生活设想为一系列的选择过程,一次接着一次地选择;有一个自我要被实现出来,“要倾听内在冲动的呼唤”,即要让自我显现出来;当有怀疑时,要诚实地说出来而不要隐瞒;能够一一做到这些小事的人,将能做出对他而言是正确的选择,他开始懂得他的命运是什么,谁将是他的妻子或丈夫,他一生的使命是什么;自我实现不是一种结局状态,而是在任何时刻、在任何程度上实现一个人的潜能的过程;高峰体验是自我实现的短暂时刻;向自身展示自己:弄清一个人的底细,他是哪种人,他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对于他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他正在走向何处,以及他的使命是什么。9在马斯洛看来,自我实现就是这样的成长过程。

在人性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德性对于人性朝着人格完善的方向实现意义具有决定性影响,德性修养是人格达至完善的关键之所在。虽然人格的内在结构包括观念、知识、能力和品质四个要素,但品质要素决不只是人格内在要素之一,而是人格结构中决定性因素,其善恶性质决定着人格的善恶性质。因此,品质是不是道德的(即德性的),是区别人格是否道德的主要根据。具有德性品质的人,他的人格就是道德的,而具有恶性品质的人,他的人格就是不道德的。同时,在人格构成因素中只有品质这一构成因素能够较少受外在因素影响而养成德性并达到完善。无论是观念、知识还是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环境制约的,与禀赋状况、特别是与接受教育的程度直接相关。一个接受教育很少的人很难有丰富的知识和很强的能力,但他们可以追求和达到德性完善。

人格是道德的,并不意味着人格完善。人格完善包括其构成因素及其结构完善,人格完善意味着品质完善,完善的品质必定是德性的品质,而不会是恶性的品质,恶性的品质不存在完善问题。因此,品质完善与德性完善实质上是同义的。既然品质是人格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德性完善就是人格完善的决定性因素。一个人的其他人格要素无论多么完善,如果他的品质不完善,他的人格决不能称为完善的。人格只有在品质完善或德性完善的前提下才谈得上完善。德性是否完善是人格是否完善的首要条件。有了品质完善,人格其他方面不够完善但无明显缺陷的人,可以看作是人格完善的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总体上人格完善的人。德性完善就不只是人格完善的首要条件,更是人格完善的核心内容。一个人的德性越完善,他的人格就越完善。德性完善就是从道德角度看的人格完善,完全意义的德性之人就是从道德角度看的人格完善之人或完善之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德性完善与人格完善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有学者甚至认为,一个人的德性状况就是这个人的道德人格,并将道德人格与人格等同起来,不加区别。10

德性对于人格完善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德性是人格道德的决定性因素,德性完善是人格完善的首要条件和核心内容,更现实地体现为具有德性可以防止各种人格障碍的发生,也可以通过德性修养克服人格障碍。

在人格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各种障碍,这就是人格障碍。人格障碍的情形很复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从行为特点的角度看,人格障碍有以下各种类型:偏执型、分裂型、分裂病型、戏剧化型、自爱恋型、反社会型、边缘型、回避型、依赖型、强迫型、被动攻击型等。所有这些人格障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有紊乱不定的心理特点和难于相处的人际关系;把所遇到的任何困难都归咎于命运或别人的错处,不能感觉到自己有缺点需要改正的;自己对别人没有责任可言。人格障碍的行为问题有多种不同的程度。最轻者完全过着正常生活,只有与他紧密接近的人(亲属或同事)才会觉得他们无事生非,难于相处。最严重者事事都违抗社会习俗而且积极表现于外,很难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11

从人格障碍的共同特征和各种表现看,虽然人格障碍都会在行为上有所表现,但深入观察就会发现,这些行为上的问题都是人的品质发生了问题。以最严重的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为例。这种人格障碍的主要特征是常做出不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妨碍公众,不负责;经常违法乱纪,行为冲动;缺乏羞耻心和罪责感;犯错后,无后悔的感觉,也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常把一切责任归罪于他人。如果一个人在品质自发形成阶段形成了德性的品质,特别是在德性养成和完善阶段注重德性修养并形成了完善德性,所有这些人格障碍就不会发生。一个德性之人,他不可能做出不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即使由于行为情境的原因出现了行为偏差,一旦意识到也会及时纠正。因此,德性之人不会发生人格障碍。人格障碍的发生是与品质形成发生偏差直接相关的。人格障碍出现后很难纠正,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才能发生作用,从根本上说,只有通过德性修养才能最终克服。人格障碍实质上是品质缺陷,克服这种缺陷离不开德性的养成和完善。